(一)学校印章由办公室指定专人管理,使用要慎重,保管要严密。
(二)凡以学校名义发出的正式公文,送校长签发后方可加盖印章。
(三)有关处室按职责范围承办的以学校名义发出的便函、单据、证明、介绍信等,必须经有关处室
负责人签字后,方可加盖公章。
(四)凡是在校师生员工的汇款、包裹单、提货单等各科单据,需加盖学校公章时,必须由单据所
有人亲自到校办公室办理,并须持有本人有效身份证件,不得由他人代办。
(五)未经校长批准一律不准带出加盖学校印章的空纸张。